为进一步增强县人大审计监督实效,推进县政府及其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实现制度化、长效化,建湖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建湖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办法》。该办法通过"四明确四增强",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大财经监督工作。
一是明确监管范围
除县本级预算财政专项资金外,还将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纳入整改监督范围,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全面性。
二是明确部门责任
对审计、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提出了规范性要求,对县监察、司法机关处理移送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,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严肃性。
三是明确监督程序
细化了部门整改工作报送整改方案、落实整改措施、汇报整改情况、接受人大审议和测评等环节和要求,进一步增强了操作性。
四是明确整改要求
对整改工作各个环节在时间、方式、质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,明确了对整改不力情况的处理办法和措施,进一步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。